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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朔黄线(定州段)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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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朔黄线(定州段)铁路安全保护的通告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3号)、《河北省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冀铁环安办〔2025〕1号)、《河北省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朔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将定州市行政区内朔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朔黄铁路(定州段K314+700—K352+250)全长37.55公里,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普速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普速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普速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普速铁路为15米。

二、朔黄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朔黄铁路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范围设立标桩,各有关乡镇(街道)、各部门及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要依法给予支持。

三、朔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下列有关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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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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