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对定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尚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新农合参保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近年来新农合费用持续上涨,对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造成较大经济压力。建议通过优化政策,适当降低或稳定参保费用,尤其对老年群体提供更多优惠,减轻其负担。”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的关注并提出宝贵建议。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水平,不断优化筹资结构。目前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1070元(个人缴费400元、财政补助670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3%。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应对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药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带来的基金支出压力的客观需要。 一是医疗费用在增长,根据国家医保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医药费用年增幅在8%左右,2021年与2011年相比,全国次均住院费用由 6632元上涨到11003元,十年间涨幅约66%;全国次均门诊费用由180元上涨到329元,涨幅约83%;全国人均就诊次数由4.7次提高到6.0次,增幅约28%。二是医保待遇水平在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医药、新技术广泛应用,目录等医保报销范围不断扩大,过去医保目录内药品只有300种,现在医保目录内药品平均每年增加100多种,2023年达到3088种,门诊待遇保障水平也持续提高。如果居民医保缴费不增加,还维持在原来的缴费水平,医保基金就会不可持续,新技术、新药品就无法纳入医保报销,群众就医就无法有效保障。只有在每年增加财政补贴的同时,适当提高居民缴费标准,才能有效支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今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20元,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增加幅度首次低于财政补助增加幅度。年度增幅5.3%, 与2023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6.1%相比,增幅明显下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的文件要求执行。
二、我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的文件要求,对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分类资助。根据省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10号)文件要求,对所有特困人员(含脱贫人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对所有低保对象(含脱贫人口的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个人缴费40元;其他脱贫人口2025年给予60%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60元。
三、根据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定政办[2019]37号)和《定州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实施办法(试行)》(定文明字[2019]6号)文件要求,对重残(一级、二级)、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道德模范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
对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别按30%、50%和100%的标准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即60-69周岁缴纳280元、70-79周岁缴纳200元、80周岁及以上缴纳0元)。
医疗保障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我局一直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的文件要求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对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等特殊人群和老年人参保进行分类资助,促进应保尽保,让每一个人都“病有所医,医有所保”。
希望您继续关注医疗保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