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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4-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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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购房职工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业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商转公借款申请人须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符合《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贷款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同一借款人;

(二)申请人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三)申请人原商贷尚未结清;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全部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

(五)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六)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必须是中心受托银行;

(七)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还款正常,且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八)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无以贷养贷、以卡养卡等超前消费行为;

(九)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十)经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情形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职工先行采取“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待有关条件成熟后将适时推出“以贷还贷”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商转公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自筹资金一次性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商贷抵押登记;中心取得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商转公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以贷还贷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在商贷约定结清日期之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账户,同时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并注销原商贷抵押登记。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高于原房产价格的60%,通过“先还后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取千元整数),通过“以贷还贷”方式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千元整数),同时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政策。

(二)贷款期限: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剩余期限,同时不得长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期限。

(三)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期限大于5年且剩余金额大于5万时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四、贷款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

(二)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三)办理原商贷所购住房的《借款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原商贷银行出具的截至商转公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剩余期限的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必要资料。

五、贷款办理流程

(一)“先还后贷”方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贷款资料。

2、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

3、贷款审批通过后,中心通知申请人在60日内到原商贷银行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结清证明交由中心存档。

4、受托银行收到中心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注销原商贷的房屋抵押登记,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原商贷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

(二)“以贷还贷”方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中心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人。

2、原商贷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借款人签署《个人承诺书》,中心及其放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3、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以贷还贷抵押登记手续,按设立新的抵押权。

4、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原商贷银行账户结清贷款。

六、本实施细则即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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