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定自然资罚字[2024]-01-004号
当事人:定州劲松康健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张士民、男、身份证号:130402********2434
政治面貌:群众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马道街7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TX2
我局于2024年 11 月 11日对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总司屯社区土地建临时办公楼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6月,定州劲松康健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总司屯社区土地建临时办公楼。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3666平方米,合5.499亩。经查《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地类为耕地,符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现已完工。
定州劲松康健养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临时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四条(2004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交通运输局委托书6、身份证复印件7、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8、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 11月 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5.499亩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366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办公楼(局部三层3200平方米)、水泥地面(2166平方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下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30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占用3666平方米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1元,计76986元(柒万陆仟玖佰捌拾陆元整)的罚款。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入定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红伟 赵 森
电 话: 0312-2589325
地 址: 中山东路3号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