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宗雨
出生年月: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
现查明,你在诚通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24年9月15日受聘于定州市泰华鸣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0解聘,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汇款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六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规定。
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1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120503701“较重,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陆佰陆拾元(66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