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电波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定州市水源街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94698844T
经查明, 你公司在定州市兴华路南侧、商业北街东侧建设的盛世佳苑居住小区1#楼、12#楼工程,1#楼工程于2016年3月13日交付使用,12#楼工程于2014年5月30日交付使用,2025年3月25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现场影像照片、河北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日志复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证明、交付时间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委托人身份证、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盛世佳苑项目工程质量的认定意见、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第十五次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1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建第013-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010105801“较轻: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壹万伍仟叁佰捌拾玖元肆角(315389.4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