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圆富
出生年月: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
现查明,你于2024年4月1日违规将注册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给河北恒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至2025年2月10日,上述事实,以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解聘证明、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规定。
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建第0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31日印发)G120503701“较重,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佰伍拾元(550.00)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