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34号
当事人:定州市****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王**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A3B5T19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及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按你单位燃气用户安检台账,你(单位)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你站农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完成对****、****两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接我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站在规定的期限内,当日即完成了对****、****两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已改正。以上事实有: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书、供气协议、定期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安全检查台账等证据为凭。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2025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公第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公第00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8月31日发布)第C080104607项“较轻: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