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34号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城执罚决字〔2025〕第034

当事人:定州市****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王**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A3B5T19 

经营范围: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及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按你单位燃气用户安检台账,你(单位)应于2025531日前完成你站农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2025723,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完成对****、****两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接我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站在规定的期限内,当日即了对****、****两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已改正以上事实有: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书、供气协议、定期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安全检查台账等证据为凭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20258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先告字〔2025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定城执罚听告字〔2025007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831日发布)第C080104607“较轻:及时改正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71

 

                    

                    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十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