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农罚〔2025〕31号
当事人:田XX 身份证件号码:132XXXXXX7091
住所(住址):河北省定州市XX镇XX村XX街西X排X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下午,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定州暗访发现定州XX养殖场存在使用金霉素预混剂的线索。2025年6月13日上午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定州市XX镇XX村定州XX养殖场,现场发现该养殖场确实存在金霉素预混剂共计9袋(规格为25KG/袋,批准文号:兽药字050084651),找到了养殖场负责人,经查定州XX养殖场拌料间的金霉素预混剂为田XX所有。2025年6月18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田XX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2025年6月19日对田XX制作了二次询问笔录,调查发现田XX租赁的定州XX养殖场的场地养羊,与辛XX、丁XX两个养殖户合伙购买金霉素预混剂自用,由田XX联系货源共购进金霉素预混剂3吨,田XX自用1.5吨,货值金额为15100*1.5吨=22650元。
经查你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在XX养殖场的金霉素预混剂的数量、存放位置;
证据二:田XX询问笔录、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三:田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四:辛XX询问笔录,证明货值金额和数量;
证据五:丁XX询问笔录,证明货值金额和数量;
证据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田XX购买货值金额;
证据七:现场照片,证明叁叁养殖场的金霉素预混剂为当事人所有。
田XX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2025年7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5〕31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定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第17条违法程度严重:“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不含首违不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幅度较重得出0.3333倍数值,(22650-10000)*0.3333+35000=39216.25元。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玖仟贰佰壹拾陆元贰角伍分(小写:39216.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