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农罚〔2025〕32号
当事人:丁XX
身份证件号码:1306XXXXXX094
住所(住址):河北省定州市XX镇XX村X街XX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8日通过对田XX的询问,田XX、丁XX、辛XX各自有养殖场养羊,三人合伙购买金霉素预混剂自用。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定州市XX镇XX村丁XX养殖场,询问丁XX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金霉素预混剂。于当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丁XX身份证复印件。调查发现丁XX与田XX、辛XX两个养殖户合伙购买金霉素预混剂3吨自用,其中丁胜彬自用1吨,货值金额为15100元。
经查你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金霉素预混剂的数量、存放位置;
证据二:丁X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三:丁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四:田XX询问笔录,证明货值金额和数量;
证据五:辛XX询问笔录,证明货值金额和数量;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丁胜彬购买、使用金霉素预混剂的事实。
丁XX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2025年7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5〕32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定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第17条违法程度严重:“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不含首违不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幅度较重得出0.3333倍数值,(15100-10000)*0.3333+35000=36699.83元。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玖元捌角叁分(小写:36699.8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