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罚【2025】47号
当事人:李XX,1324XXXXX4514,住址河北省定州市XX乡西XX村XX号。
根据线索移送,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对你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7月3日、7月4日在沙河XX村村南用自卸电三轮未经许可非法采砂10车,家中自用。自卸电三轮的规格为长1.55m,宽1m,高0.45m,每车装砂量为1.55*1*0.45*1.5=1.046吨。即李XX共非法采砂10.46吨。经询河道管理科弃砂单价42.1元/吨,李XX非法采砂价值为10.46*42.1=440.37元。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现场相关情况;
证据二:李XX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现场照片编号01,证明非法采砂现场;
证据五:现场照片编号02,当事人指认砂子存放现场;
证据六:现场照片编号03-06,证明自卸三轮车装砂方量;
证据七:现场照片编号07-08,证明整改情况。
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定州市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
罚款880.74元(大写:捌佰捌拾元柒角肆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