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农罚〔2025〕37号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定农202537

当事人:定州煜升热力供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EK6RUH7R    

住所(住址):定州市xx镇xx村x区x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身份证件号码:133xxxxxxxxxx5112

根据线索移交,机关 2025  7  2日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为定州市xx镇南xx社区xxx区以水源热泵方式提供供暖服务,使用1眼取水井,2眼回水井,不能提供取水许可证。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线索移交函,证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证据三:刘xx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证据四:承诺书,证明不再违反同类规定的态度。

202572日对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农责改通〔202537),2025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确认已安装计量设施,限期内整改完成。有现场复查照片证明。鉴于你: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装计量设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2.签署承诺书保证不再违反同类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违法行为较轻。

    2025716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537号)后,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参照《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第1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裁量幅度较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或者取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保定银行定州支行 ,账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定州市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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