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罚〔2025〕27号
当事人:周XX,男,身份证号13068XXXXXXX1398 ,定州市XX镇XX村。
根据 乡镇移送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对你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5年5月28日17时左右,XX村东南河道内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相关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勘察;2.询问笔录;3.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予以证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