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农罚〔2025〕54号
当事人姓名:郑XX,身份证号:1324XXXX34216,住址:定州市XX镇XX村X
根据XX镇提供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5年8月5日12时00分,在XX镇XX村南河道内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记录一份;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当事人指认采砂现场照片一张;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5、对违法采砂输送电动三轮车进行测量,证明当事人违法采砂的数量;6、修复补救现场照片一张证据证明。2025年8月 29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农罚告〔2025〕54号后自愿提出如下申请: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和《定州市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列28第一款第三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的2倍的罚款。”当事人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情节较轻,态度良好,积极改正错误,恢复河道原状,并写保证书保证不再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参照《定州市沙河修复工程弃砂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弃砂拍卖单价42.10元/吨(每立方米的弃砂土重量为1.5吨)。你挖了15方砂子。即:15*1.5*42.10*2=1894.5元。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894.5元(壹仟捌佰玖拾肆元伍角)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88
定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