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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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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1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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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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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核查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令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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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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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l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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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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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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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7】8号)第三条:各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其管理职责,负责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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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河北省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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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商品现货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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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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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零售商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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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及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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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洗染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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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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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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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2020 年 9 月 24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建立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将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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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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