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 定州市墨睿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DNQ8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贾红立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高蓬镇北高蓬村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群众举报,2024 年10月22日 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温习锋(03000121012)王亚卿(030001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定州市西关东街人民医院西路学晶超市胡同内100米路南门脸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DNQ8XXXX,名称:定州市墨睿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新出发定州零字第S99000603号,注册地址:定州市高蓬镇北高蓬村XXXX,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符,现场负责人(贾红立)称注册地址租赁时间到期后搬到现在地址经营,还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发现室内东侧货架上摆放的出版物《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100册、《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基础教程》50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60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40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要求》30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培训教材》30册、《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100册,共计7种410册出版物,现场负责人不能给提供相关进货凭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对上述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并依法询问了负责人贾红立,提取了相关证据。经查定州市墨睿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2024年10月10日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出版物零售,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送至河北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7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经查该出版物未销售,违法所得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定 )文综检(勘)字〔2024〕1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定)文综保字〔2024〕10号、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2、贾红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5、冀出鉴【2024】105号证明上述7种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鉴定结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送鉴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等7种样书均属于非法出版物。
处罚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定州市墨睿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7种410册,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定州市墨睿图书销售有限公司7种410册非法出版物,码洋27500元,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按照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出售,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计算码洋16500元。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6条,第八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第三项,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出版物410册,2、罚款捌万贰千伍佰元(82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 11月 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