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411
当事人: 定州石更木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FCY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王金斗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中兴路迎泰新城X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 年10月30日 14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温习锋(03000121012)王亚卿(03000121026)接群众举报,称定州石更木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图书有问题,疑似盗版,联系不到该公司负责人,请相关部门给予帮助解决。执法人员要求投诉人提供疑似盗版的出版物,送去鉴定中心鉴定。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安能物流”发货,快递单号:500185934437发送至我单位,11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接收到快递。并于当天将27种出版物共计111册进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2024年11月7日将涉案出版物寄往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年12月9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果依法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3日依法询问了负责人王金斗,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查定州石更木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翠平(未参与经营),经查该出版物是由王金斗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已销售,码洋14237元,进货成本3872元,销售额11580元,获利7708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定 )文综检(勘)字〔2024〕11号、《查封(扣押)物品物品清单》编号1、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2、王金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5、冀出鉴【2024】110号证明上述27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鉴定结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送鉴的《儿童呼吸系统疾病诊疗规范》等27种图书均属于非法出版物。
处罚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定州石更木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定州石更木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27种111册非法出版物,码洋14237元,进货成本3872元,销售额11580元一次进货全部售出,违法所得778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积极主动挽回造成的不良影响,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6条,第八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第三项,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出版物78册(33册鉴定中心留存),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柒佰零捌(7708)元,3、罚款伍万柒仟玖佰元(579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12 2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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