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51
当事人: 河北康知图书销售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OEL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杨**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高蓬镇****                                     
违法事实和证据:接定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材料,扫黄案举【2025】007号,我局执法人员张玲(03000121002 )  王鑫淞(03000121010)于2025 年3月6日11 时 15 分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中心南街路西的****杨**家中检查,现场检查坐北朝南三层楼的建筑,一层为客厅、厨房,二,三层为卧室,其中在一楼的客厅内发现有《药品红外光谱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解读》等共计9种13册出版物。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经请示局领导,执法人员依法对发现的出版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告知负责人相关权利和义务,2025年3月13日将涉案出版物寄往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5年3月19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果鉴定为非法出版物,2025年3月6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3月13日依法询问了法定代表人杨**,并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查河北康知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注册地址为定州市高蓬镇****经查该出版物是由杨**根据客户需求,通过电话联系方式销售,通过网购方式进货9种13册出版物(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经鉴定其中7种10册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详见没收清单),2种3册为正版出版物(予以退还,详见退还清单),9种13册出版物共计码洋3363.8元,成本2962.22元,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获利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文检(勘)字〔20251、《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编号1、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情况
2、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杨**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河北康知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进货,销货情况。
5、冀出鉴【2025】16号证明上述7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鉴定结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送鉴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解读》等7种样本(编号1-7)属于非法出版物,送鉴的《药品生产过程》等2种样本(编号8-9)不属于非法出版物。
处罚理由: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河北康知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款“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结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六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河北康知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共计7种10册码洋1344元,成本954.9元,未售出,违法所得0元,获利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积极主动挽回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即经营数额是954.9元,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16条,第八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第一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出版物10册,2、罚款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3 25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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