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文综罚字〔2025〕4号
当事人: 河北宸聚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BXMCAP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印
住所(住址等):定州市南城区XXXX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6月3号我局执法人员王鑫淞(03000121010)温习锋(03000121012)接省文物局(定州南城门-建控地带遥感监测外业核查单)执法人员对位于定州市南城区南城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图斑点位中心点坐标114.992476,38.505689,河北宸聚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作业,经查该单位挖掘施工建设位置,位于定州南城门建设控制地带内,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建设施工批复文件。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张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
2、张印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施工现场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施工现场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经营资质。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采信。
理由:河北宸聚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一款“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河北宸聚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起不良影响,尚不构成犯罪,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87条,第一款“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拾万元(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账号: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 6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