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3〕3029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定州市茂多丰塑料加工厂
地址:定州市北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出加工区8号路22号 邮政编码: 07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破碎车间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电焊机未设置接地保护,乙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二:现场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定州市茂多丰塑料加工厂人民币贰万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定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05040089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