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28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x达汽车零都件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 职务:总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证据包括: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一中队0028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定州市x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并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8项裁量幅度较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