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27 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定)应急罚2024执法一中队 0027 号

被处罚单位:定州市鑫x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北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xxxx

法定代表入(负责人):陈x 职务:经理

邮政编码:073000   联系电话:134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定州市鑫x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室未设置明显显安全警示标志、破碎机皮带部位未设置防护的安全隐患。

主要证包括: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定)应急责改2024执法一中队0027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定州市鑫x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室室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破碎机皮带部位设置防护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二)项并遵照《河北省应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裁量幅度中一般违法情况的规定,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定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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