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244号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44号
当事人:定州市大鹿庄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9C46T72住所(住址):定州市**村经营者:齐志锁
身份证件号码:132***********037X
2025年7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定州市大鹿庄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曲克芦丁片”(国药准字H13023638、规格60mg、产品批号为037240915、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于当日对该药房的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8月8日前改正。2025年8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该药房进行核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肺宁片”(国药准字Z20060001、产品批号240905-1、规格30片装、生产企业:长春万德制药有限公司)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8月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定州市大鹿庄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齐志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202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8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随货同行单一份、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其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签字。
2025年8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东亭-10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该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为:050400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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