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22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21号
当事人:河北云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CCRN3J4C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
身份证件号码:120***********5028
2025年6月24日,执法和安全监察人员梁涛、卜瑞湘、杨琳娜对河北云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建工地“中国能源天津电建国能河北定州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第5-005号),责令其限期整改。2025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并未改正,仍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
经查,河北云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等。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中国能源天津电建国能河北定州电厂”三期扩建工程中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河北云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无异议。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2025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特设5-0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作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适用情形较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其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按较轻情形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给予以下处罚:对河北云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处罚如下:对河北云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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