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38 号
当事人:定州扬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GBUJM4B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
身份证号码:132401********1977
2025年8月4日我局监察人员杨琳娜、卜瑞湘、到定州市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盛家园小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百盛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南、北两台电梯(使用登记证号分别为梯11冀M0450(18)、梯11冀M0438(18))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的维保时间是2025年7月15日,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规定最近一次的维保时间应该为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特设4012号),经主管局长同意并于2025年8月4日立案。
经查,定州扬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至今一直正常营业,公司主要从事电梯的安装(含修理),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定州扬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细节和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维保合同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025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特设4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
由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且对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四条适用情形较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符合较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按较轻情形处罚,现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9 月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