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46号
当事人: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54046865E
住所:定州市西城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
身份证号码:130682********6012
2025年7月22日,我局监察人员在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丽都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2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特设第4009号)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2025年7月29日监察人员第二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经主管局长同意并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
经查,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成立,业务范围:物业管理服务。2025年7月22日,我局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中发现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我局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7月29日再次检查,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仍不符合规定要求。 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视频资料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细节和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025年9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特设4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给予处罚。
由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且对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适用情形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符合较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按较轻情形处罚,现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9 月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