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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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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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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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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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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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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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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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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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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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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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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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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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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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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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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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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