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开元罚决〔2024〕-01-001号
当事人:牛*福 身份证号:*****19691230****住址:定州市开元镇新油村村。根据2024年10月30日上级推送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涉嫌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5点左右在新油村焚烧秸秆,点燃秸秆一堆。
本机关执法人员宋小静(执法证号:03000197201)谷风延(执法证号:03000197190)为该案件承办人。
2024年10月30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你10月30日17时30分左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停止焚烧秸秆行为,经教育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属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露天焚烧秸秆和现场情况。
2.当事人牛*福《询问笔录》,证明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事实和主体。
现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开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焚烧过火面积过大,情节严重,产生烟尘污染重,对牛*福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的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单位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开户行: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或微信扫描河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单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00号
定州市开元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