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亭罚决〔2024〕-002号
东亭镇元光村张X起132401xxxx5453 :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露天焚烧红薯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3时52分,在东堤阳村北承包地点燃红薯秧,面积约为50平方米,至2024年11月5日下午4时26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张x起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产生烟尘污染较重,且拒不配合调查,未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但执法人员已取证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2.拍摄现场视频,确定了违法事实;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定州市东亭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之规定。张新起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产生烟尘污染较重,且拒不配合调查,未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对张x起作如下行政处罚:对张x起处以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7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