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X宽 身份证号码:130682XXXXXXXX5451 住所:东亭镇陈村营村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家承包地内,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2月16日10时,在东亭镇陈村营村村民郭X宽家承包地内,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未发现点火嫌疑人。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30平方米,至2024年12月17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焚烧点被镇村干部扑灭。
我单位张晓冬(执法证号: 03000197016 )、刘克(执法证号: 03000197022 )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12月16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12月17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郭X宽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郭X宽家地内焚烧面积较大,未及时发现扑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定州市东亭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条之规定。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郭X宽家地内焚烧面积较大,未及时发现扑灭,产生烟尘较重,现拟对郭富宽作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7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