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亭罚决〔2025〕-00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亭罚决2025〕-002号

当事人:田x兰身份证号码:132439xxxxxxxx5424 所:定州市东亭镇元光村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5年2月28日15点20分左右,在东亭镇东亭村村南燃杂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2平方米左右,至2025年2月28日15时30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我单位张晓冬(执法证号: 03000197016 )、谢羚(执法证号 03000197017 )为该案件承办人。2025年2月28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2月28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田兰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3月1日调查终结。田x兰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规定。

有关事实

1.当事人身份证,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检查(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535日依法向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定州市东亭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条之规定。田x兰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首次实施违反行为,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田x兰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田x兰处以600元(陆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7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2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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