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大辛庄罚决〔2024〕-006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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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大辛庄罚决〔2024〕-006号
当事人:孟*虎,身份证号:132439********6177,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三村。电话:151****2883
根据 日常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8日对你在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处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在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三村唐河段北河沿处非法采砂。经现场勘查:孟*虎家中和地中有砂堆占地体积为5立方米。我单位杨峰(执法证号:03000197013)、李泰宇(执法证号:03068297002)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10月8日,对当事人孟*虎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孟*虎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孟*虎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现依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定州市大辛庄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孟*虎处罚款贰仟圆(2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8
定州市大辛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