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村镇不罚决【2025】0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周村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定周镇 不罚决202501
 
当事人:河北瀛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 河北瀛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取水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在河北瀛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燕府小区取用地下水,用于供水源热泵冬季小区居民取暖和生活用水 ,本机关于 2025 1  9日对你单位取水证过期取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取水许可证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取水井未关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4.现场照片,确定了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5.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再违反同类规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1.初次违法;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不再违反同类规定,限期采取补救措施;3.取水许可证逾期后的30日内取得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批复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州市周村镇人民政府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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