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 施检 查时 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作品著作 权保护的行 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 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 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3 号)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 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 行为。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2 号)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 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 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 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 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 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 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 100 元 或者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 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4 号) |
从事作品创作 和传播活动的 各类企业 |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 监督检查 3.对违法实施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 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 检查、 非现 场检 查相 结合 |
2 次 |
市版权 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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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 施检 查时 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 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 明牵头部门 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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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 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 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 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 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 年国家版权局令 第 5 号)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 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 年国家版权局令第 6 号)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 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7.《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12]1 号) 著作权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检查 和督导,组织开展使用正版软件的宣传、培训、表彰;负责 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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