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头庄回族乡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号头庄回族乡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
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
2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
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
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
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级 乡级
3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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