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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东留春乡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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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
4次
2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级
乡级
4次
3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
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