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1 |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检查 |
2 | 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1.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2.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 |
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 |
3 | 对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1.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
常规检查 |
4 | 对棉花经营者的棉花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常规检查 |
5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的行政检查 |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6 |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完善联合检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依法公开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组织价格、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4.《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联合检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 |
7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常规检查 |
8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直销管理条例》 | 常规检查 |
9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 | 常规检查 |
10 |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行政检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11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常规检查 |
12 | 对合同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13 | 对拍卖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14 | 对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15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抽查检验 |
16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常规检查 |
17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3.一是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4.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18 |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行政检查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
常规检查、抽查 |
19 | 对食品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 4.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 |
常规检查、抽查 |
20 | 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常规抽查 |
21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22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管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
常规检查 |
23 |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4.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5.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6.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7.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8.《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24 | 对水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25 | 对能效标识使用的行政检查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
26 | 对标准实施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常规检查 |
27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的授权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3.《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
常规检查 |
28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
29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常规检查 |
30 | 对商标使用的行政检查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常规检查 |
31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常规检查 |
32 |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物品、场所的行政检查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常规检查 |
33 | 对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行政检查 |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监管信息和保护体系运行情况。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 常规检查 |
34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对存在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常规检查 |
35 | 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 | 1.(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 — 2019)3.1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 2017)3.4.3审查及发证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3.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3)《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3.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2.(1)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对申请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和授权。 (3) 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对考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考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考核准备、现场考核、考核报告、纠正措施的验证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六个环节。 3. 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1)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2)一是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3)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4)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5.(1)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2)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3)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常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