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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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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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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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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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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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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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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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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
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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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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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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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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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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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
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
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
焚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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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
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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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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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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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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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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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
(六)(七)(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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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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