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涉企检查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涉企检查裁量基准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1
城市 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11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较轻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2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1128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
1%-10%
焚烧物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11%-30%
焚烧物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
31%-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3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项。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
幅度
适用条件
裁量基准
行政命令
是否公开
处罚
权限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年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的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
省、市、县、乡四级
较重
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
省、市、县、乡四级
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省、市、县、乡四级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省、市、县、乡四级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省、市、县、乡四级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县、乡四级
严重
在市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省、市、县、乡四级
在市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市、县、乡四级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县、乡四级
较重
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
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县、乡四级
严重
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
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县、乡四级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省、市、县、乡四级
较轻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省、市、县、乡四级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且在县域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省、市、县、乡四级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县、乡四级
较重
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县、乡四级
严重
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县、乡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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