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一、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检查:检查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 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检查:检查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
三、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有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检查是否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四、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检查:检查单位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检查是否擅自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