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
条款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第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或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拆除、停用消防器材1处或停用消防设施1类,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
违法行为发生地为500㎡以下,除公共娱乐、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母婴照护服务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活动
在除一级博物馆(院)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外,其他博物馆和文保单位周边举办影响消防安全的活动,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
拆除、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拆除、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二)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经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三)
消防部门实施检查前,已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
第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占用防火间距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六)
消防救援窗、非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九)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一)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二)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三)
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首次发现后,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四)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五)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更新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六)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注
1.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第一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备注栏上注明。
2.经案件调查,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符合第二、三条,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程序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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