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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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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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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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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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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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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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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或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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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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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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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停用消防器材1处或停用消防设施1类,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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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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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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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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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拆除、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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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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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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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经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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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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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实施检查前,已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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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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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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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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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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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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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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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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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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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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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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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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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防火间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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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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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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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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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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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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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消防救援窗、非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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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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