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消防救援大队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条款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第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或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拆除、停用消防器材1处或停用消防设施1类,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
(一)
拆除、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拆除、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二)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经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三)
消防部门实施检查前,已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
第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强制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占用防火间距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六)
消防救援窗、非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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